이혼 자녀 상속

新泽西州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财产留给孩子吗?

在新泽西州,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表达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留给孩子”的意图是可以的,而且在情感和道义上也常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则取决于表述方式、执行手段以及是否通过适当的法律工具落实。

首先需要理解的是,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在于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赡养安排、子女抚养与探视等事项。如果协议中写明“一方同意将其财产在将来留给子女”,这通常被视为一种道义承诺或表达性的意图,而不是自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遗产安排。根据新泽西州的法律,每个人享有高度的遗产自主权,可以在其生前或临终前通过遗嘱或信托自由安排自己的财产。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之外通过立遗嘱、设立信托等方式将相关安排落实,那么这种“留给孩子”的承诺在其去世后可能无法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本身不能限制一方将来如何处分其财产。例如,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写明“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孩子”,但没有在生前立遗嘱或设立信托,而在去世前改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他人,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引起道德争议,但在法律上仍可能有效,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因此,如果希望将财产“留给孩子”的承诺具备真正的执行力,就必须借助规划工具来辅助,比如制定遗嘱、设立信托,或签署具有合同效力的财产转移协议。

除了去世后的安排,父母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生前,立即或在特定时间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孩子,例如:

  • 将一套房产的产权在离婚后转为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持有;
  • 将一定金额的现金放入子女教育信托或大学储蓄账户(如529计划);
  • 约定某个投资账户未来只可用于子女教育或医疗用途,并指定父母中的一方作为受托人管理。

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安排更为直接和可控,不依赖未来不确定的事件(如死亡),也能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切实提供支持。当然,这类生前转让必须明确资产种类、转让时间、控制机制和使用范围,避免在子女年幼或不具备财务管理能力时产生不良影响,通常建议结合设立信托来执行。

总的来说,在新泽西州,离婚协议中可以表达对子女的财产安排意图,但若想确保这些意图在法律上真正落实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仍需通过信托、遗嘱、资产转让文件等法律工具配合实施。特别是在涉及较大金额或不动产的安排时,建议请律师协助起草具体条款并制定完整的遗产规划或信托结构。

免责声明: 本专栏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您具体情况的指导,请联系201-461-0031,微信:songlawfirm或通过邮箱mail@songlawfirm.com安排咨询。

Request a Call Back

    Request a Call Back and our team will get in touch with you ASAP.

    Request a Call Back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