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津贴

“加班费只按底薪算,不加奖金吗?”——重新计算正确的常规工资率 (Regular Rate)

“我拿到了很高的业绩奖金,但公司计算加班费时却把奖金剔除了。”

M客户在一家制造企业的销售团队工作。他的薪酬结构是“基本时薪 + 基于销售业绩的激励奖金(提成)”。为了提高业绩,M客户每周加班超过50小时。公司对超过40小时的部分支付了加班费,乍看之下似乎合法。但我们分析他的工资单后发现了一个致命陷阱:公司在计算1.5倍加班费时,完全排除了他的奖金,**仅仅基于“较低的基本时薪”**进行相乘。

宋东护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分析:找出“常规工资率 (Regular Rate)”计算的漏洞。

这是企业最常犯的劳动法违规行为之一。劳动法中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的**“常规工资率 (Regular Rate of Pay)”**,并不单指基本时薪。

与员工的业绩、生产力或工作时间挂钩且必须支付的非自由裁量奖金 (Non-discretionary bonuses) 和提成,必须包含在常规工资率的计算中。宋东护联合律师事务所从数学和法理上证明,公司通过排除这些激励奖金,人为压低了M客户的实际时薪,导致长期少付加班费。

结果:以重新计算后的高时薪,全额追回加班费差额

我们在复杂的公式中找到了客户应得的合法权益。

  • 结果 1: 以包含激励奖金在内的准确“常规工资率 (Regular Rate)”为基准,全面重新计算过去所有的加班费。

  • 结果 2: 全额追回之前已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Difference) 及赔偿金

  • 结果 3: 强制公司合法修改其薪资计算系统。

雇主给多少就拿多少,并不是正确答案。计算越复杂,越需要专家的审查。宋东护联合律师事务所用精准的计算器证明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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