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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place harassment

职场性骚扰成功案例 — 依 LAD 于调解阶段获胜

劳动就业法成功案例 · 宋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概况

新泽西一家中型分销公司三十余岁的女性行政员工,长期遭受直属上司的性骚扰。起初以玩笑形式出现的言语接触,逐步升级为私下见面要求、身体接触以及以绩效考核为要挟的暗示。委托人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公司仅进行形式性谈话,并未采取实质纠正措施,反而将其调至另一部门,实际上构成降职。

案件背景

性骚扰持续约八个月,委托人出现抑郁及严重睡眠障碍,接受精神科治疗。即便在两次书面举报之后,施害者仍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委托人已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此时,她委托宋律师事务所处理。初始面谈提交的材料包括两次书面举报副本、通讯记录、调动通知及诊疗记录。

法律要点

新泽西州反歧视法(LAD)禁止基于性别形成的敌意工作环境。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 Lehmann v. Toys "R" Us(1993)中确立:骚扰行为可诉需满足(1)基于性别、(2)从合理女性角度看具有严重性或普遍性、(3)改变了工作条件三要件。此外,雇主是否可援引 Faragher v. Boca Raton(1998)与 Burlington Industries v. Ellerth(1998)所确立的 Faragher/Ellerth 免责抗辩(雇主已合理预防·纠正,且员工未合理利用内部渠道)成为核心争点。

宋律师事务所对策

本所以时间线方式整理两次书面举报及公司的回应邮件,证明公司实际上延迟并流于形式;发出广泛的证据保全信,涵盖人力资源接待记录、既往类似举报、CCTV 录像及公司年度性骚扰预防培训完成记录;取得两名前后同事的目击陈述。为量化损失,本所同时委托临床心理专家出具治疗与预后评估,并请职业专家计算工资损失及职业轨迹损害。

处理过程

公司在初期协商中强力主张 Faragher/Ellerth 抗辩。宋律师事务所指出委托人已两次通过公司内部渠道以书面形式举报,而公司自身记录亦反映未有实质纠正措施。以向 NJDCR 及 EEOC 双轨立案为筹码,推动进入早期调解。调解阶段,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期间培训完成记录,亦不能证明其对既往类似投诉曾及时调查。

结果

案件在起诉前于调解阶段解决。公司同意书面道歉、确认对施害者的人事处理、承担委托人精神科治疗费用及工资损失,并承诺全面修订其骚扰预防与调查程序。具体和解条款和数额受保密约定约束。委托人还获得职业过渡支持,在其他公司稳定复职。

启示

职场性骚扰案件中,内部举报的时间与形式往往决定结果。以书面留痕的举报、公司回应延迟或形式化的证据,以及不利人事措施在时间上的邻近性,依 Lehmann 三要件及 Faragher/Ellerth 抗辩审查中具决定性意义。员工是否实际使用内部渠道、雇主是否作出实质回应,是核心审查方向。

常见问题

Q1. 可以不先向公司内部举报直接委托律师吗?

可以。但是否举报、何时举报会影响公司未来能否成功援引 Faragher/Ellerth 抗辩,早期咨询有助于制定策略。

Q2. 新泽西 LAD 索赔向何处提出?

可以向新泽西民权司(NJDCR)申诉,或直接在新泽西高等法院起诉。通常同时向 EEOC 立案。

Q3. 诉讼时效多久?

LAD 一般为最后可诉行为发生日起两年内。EEOC 立案通常需在事件发生 300 日内完成。

Q4. 匿名举报有效吗?

部分公司接受匿名举报,但调查阶段常需身份确认。若公司未采取实质措施,该记录本身即为未来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Q5. 举报后遭到报复怎么办?

LAD 及 Title VII 明确禁止报复行为,构成独立的诉讼理由,常比原始索赔更具威力。

SONG LAW FIRM · 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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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 本成功案例仅提供新泽西州及纽约州劳动就业法的一般性信息,不保证任何具体案件的结果。结果因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现行机构指引而异。根据新泽西州律师职业行为规则 7.1,本文的发布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务必直接咨询具备资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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