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法 · 宋律师事务所 法律专栏
情况概述
事故第二天,英语不是母语的受害人常常接到对方保险理赔员的电话:"做个简短的录音陈述,我们就能更快结案。"在新泽西州(NJ)和纽约州(NY),正是这一通电话,频频左右一宗六位数索赔的走向。
法律概念
录音陈述(recorded statement)在证据法上被视为"当事人自认(admission of a party opponent)",可在审判中原样回放。对于英语非母语的当事人而言,一个含糊的"yes"就可能被解读为对过失·车速·注意力分散的自认。
新泽西规定
新泽西 PIP 与责任险保单约定了"配合义务(cooperation clause)",但该义务并不包括"用非母语接受录音陈述"。联邦《民权法》第六章与《美国残障人法》(ADA)保障有意义的语言接触,《纽约民权法》§296-i 则规定某些服务行业必须提供口译。
实战对策
第一,无论哪家保险公司来电,只回答:"我不接受录音陈述,我的律师会与您联系。"随后结束通话。第二,确实需要作陈述时,须以书面方式要求安排有资质的口译员到场。第三,口译请使用中立的持证口译员,不要让家人或朋友代为翻译。第四,立即索要录音副本以及载明"口译程度"的书面摘要。
常见误解
最危险的假设就是"我英语够用"。把 "pain"·"ache"·"sore"·"discomfort" 混着说,对方会把你的陈述解读为"仅为轻度不适"。另一个误区是认为"要求口译显得不自信"——实际上,美国法院将口译在场视为追求准确性的标志,而非弱点。
要点总结
语言障碍不是弱点,而是应受保护的权利。在新泽西·纽约,事故受害人在接受任何录音陈述前,都应通过"要求口译+律师审阅"的双重机制,掌控自己的话将如何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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