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宋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委托人概况
客户A为四十多岁的韩裔美国女性,居住于新泽西 Bergen 郡,从事兼职文职工作。与配偶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事故发生前无任何关节损伤史或骨科治疗记录。可用韩语流利沟通,并具备基本英语交流能力,本人及家人均已投保健康保险。日常负责家中驾车、采购与子女接送。
案件背景
某工作日下午,客户A在新泽西 Palisades Park 附近某大型超市的果蔬区购物时,因未标识的湿滑地面失足,重重摔向一侧。事故地点未设置警示牌(wet floor sign),邻近陈列柜有水渗出,而店员未依计划巡查或清理。摔倒瞬间右膝重重撞击地面,当即剧痛,店经理予以紧急处置。
客户A立即要求店经理填写事故报告(incident report)并索取副本,并收集了现场两名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她用手机拍摄了湿滑地面状况、所穿鞋子及受伤部位。随后由配偶送往急诊,经诊断为膝部损伤,MRI 影像进一步确认为半月板撕裂及韧带损伤。
法律要点 · NJ 法规
本案核心争点有二。
第一,超市是否违反了对商业受邀人(business invitee)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超市对该湿滑地面是否具有实际通知或推定通知。
根据新泽西判例,商业场所运营者对受邀人负有最高层次的注意义务。对于洒漏与落物可预见的店铺区域(果蔬区、冷冻食品区等),Nisivoccia v. Glass Gardens(2003)确立的操作模式规则(mode-of-operation rule)可减轻原告的具体通知举证负担。此外,Bozza v. Vornado(1966)是确立商店洒漏应对巡查制度不足即可构成推定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的代表判例。
人身伤害索赔须在 N.J.S.A. 2A:14-2 规定的 2 年诉讼时效内提起。根据新泽西修改版比较过失原则(N.J.S.A. 2A:15-5.1),原告过错未超过 50% 时仍可获得赔偿,赔偿金额按过错比例扣减。
宋律师事务所对策
第一,事故发生后 3 天内,向超市总部及保险公司发送证据保全函(spoliation letter),正式要求保存事故前后 CCTV 录像、当时店铺巡查记录及员工排班表。在超市自动 7 天覆盖周期之前完成保全,确保核心证据。
第二,对店员进行访谈,查明洒漏发生的时间、巡查程序是否执行、以及未放置警示牌的原因,揭示了店铺内部安全手册与实际执行之间的显著差距。
第三,聘请零售业安全(retail safety)专家证人,以书面及证言形式确认店铺应对方案低于行业标准。
第四,整理完整病历并准备生活照护计划(life care plan)。按时间顺序整理治疗全程:急诊 → MRI → 骨科门诊 → 关节镜手术(arthroscopic surgery) → 6 个月康复,并请专科医生出具关节炎发生可能性、二次手术必要性及未来康复费用的书面意见。
第五,为误工损失(lost wages)计算,整理雇主证明、工资单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的时段证明。
处理过程与时间线
事故发生:立案 D 日
初次咨询与立案:D+7 日内
发送证据保全函:D+3 日
CCTV 录像取得:D+14 日
医疗过程:急诊(D+0) → MRI(D+14) → 骨科初诊(D+21) → 关节镜手术(D+42) → 6 个月康复(D+42 ~ D+220)
目击者陈述取得:D+30 日
专家证人签约:D+90 日
Demand package 完成:D+240 日(康复结束并达到 MMI 之后)
发送 demand letter:D+245 日
协商:D+245 ~ D+430 日
达成最终和解:D+430 日(约 14 个月),未提起诉讼即在协商阶段解决。
结果
本案通过反映实际医疗费(急诊·MRI·手术·康复总额)、未来预期医疗费、康复期间的误工损失及身心痛苦(pain and suffering)的和解方案结案。因未提起正式诉讼与庭审,协商阶段即告解决,最大限度降低了客户的时间与心理负担。康复结束后,A 以调整后的排班方式部分回归兼职工作。
启示与经验
1. 事故发生后立即呼叫店经理并索取事故报告副本至关重要,若无副本,店家事后可能否认事故经过。
2. CCTV 录像保全是与时间的赛跑,必须在店铺自动覆盖周期(通常 7~30 天)之前发送证据保全函。
3. 应立即前往急诊——延误将削弱事故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
4. 目击者联系方式须在现场立即获取,时间越久越难取得。
5. 现场拍摄的受伤部位、鞋子与地面状况照片,常成为后续协商与庭审的决定性证据。
6. 面对店家或保险公司要求签署声明或和解方案时,务必先咨询律师。
7. 聘请可用韩语、英语、中文直接沟通的律师,可确保与店家、保险公司及医疗方沟通无误,案件推进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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