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常客在您的营业场所受伤时 我应该得到补偿吗?

原告刚刚与一位银行总裁会面。 她进了车后意识到她把自己的钱包放在了该银行总裁的办公室。 她回去打算将钱包拿回来, 结果撞上了办公室的玻璃门,严重损伤了她的脖子。 她的律师向陪审团说,玻璃上没有标记,这不是第一次有人直接这样走过去然后撞上玻璃门。 我们反驳说,不管怎么样,她刚刚才到过银行,因此,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玻璃在那里。 陪审团商量了10分钟,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向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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