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 · 宋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委托人概况
东亚国籍、四十岁出头的自然科学领域学者。委托人于母国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欧洲和美国研究型大学完成多段博士后研究员经历,随后被美国东部一所四年制综合大学聘为终身教职轨道(tenure-track)助理教授。任命确定后,基于校方国际学者办公室的建议以及本人长期定居美国的规划,委托人向宋律师事务所咨询 EB-1B 申请事宜。
案件背景
校方已向委托人出具书面的永久性工作 offer,以标准终身教职审查程序为前提。但校方国际学者办公室长期以 EB-2 NIW 或校方担保的 EB-2/EB-3 路径为主,对 EB-1B 通道经验相对有限。委托人拥有多次国际学术奖项、担任多本期刊同行评审、被引指标在同侪中处于上位,因此认为 EB-1B 值得尝试,遂向宋律师事务所提出初期咨询。
法律要点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属于 EB-1 优先工作者类别的第二子类。与 EB-1A 不同,EB-1B 必须由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 offer,通常为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任命,或书面保证不少于三年的研究职位。委托人不得自我申请。
申请必须以文件证明以下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
- 在学术领域获得重要奖项
- 加入以杰出成就为入会条件的学术团体
- 有关委托人工作的专业媒体刊载材料
- 担任同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
- 具有原创性的学术或科研贡献
- 在具有国际发行量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著作
此外委托人还须证明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并且在整体记录上作为国际公认的杰出学者。
宋律师事务所对策
初期咨询阶段,宋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的履历按 EB-1B 六项标准逐项重构为证据矩阵。
- 同行评审:整理三家以上国际期刊的编辑邀请、评审完成确认以及评审记录,以证明持续对他人成果进行评审。
- 原创贡献与著作:挑选被引最多的论文,准备被引次数汇总,并以易于理解的语言说明其学术影响。
- 学术奖项:对三项国际奖项,详细说明主办机构、竞争规模、评选流程与业界地位,便于 USCIS 将其识别为重大奖项而非普通荣誉。
- 学会会员:提交章程摘录,证明入会资格以经认可专家评审的杰出成就为条件。
同时协同校方人事部门重新出具永久性工作 offer 文件,明确终身教职轨道、审查节点与实验室配置,并附上校方财务概况及持续雇用承诺,以消除 USCIS 对雇主承担能力的疑虑。
处理过程
完成申请草案后,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两次远程审阅会议,并以加急审理(Premium Processing)方式递交最终版。递交后约两周内,USCIS 未发出补充材料通知(RFE),直接批准案件。批准通知随即与校方人事部门共享,以便顺利启动身份调整或领事处理程序。
结果
I-140 EB-1B 申请在加急审理时限内无 RFE 获批。委托人得以在稳定保有终身教职轨道任命的同时,推进永久居留的下一阶段。因 EB-1B 已足以支撑,无需另行提交 EB-2 NIW 平行申请,节省了时间与成本。
启示
对于已经获得美国大学终身教职轨道任命的学者而言,EB-1B 往往比 EB-2 NIW 更快、更高效。即便校方国际学者办公室默认以 EB-2 路径为主,通过外部移民律所的初期咨询也可判断 EB-1B 是否可行以及如何组织证据。同行评审、原创贡献与期刊发表在学术界十分常见,但若未按 USCIS 标准形式化文件,便难以获得认可。宋律师事务所依托对多学科 EB-1B 案件的处理经验,帮助委托人重构证据矩阵、完善永久性工作 offer 文件、制定合适的加急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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