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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97A Approval Notice for EB-1A — beneficiary and receipt number redacted

EB-1A 杰出人才批准案例 — 借助国际获奖经历的直接路径批准

移民法 · 宋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是一位韩裔专业人士,在其领域拥有国际公认的地位。委托人在多国拥有活动经验,曾多次以B-1签证短期访问美国,但从未持有过长期非移民身份。委托人计划在NJ建立美国活动基地,并与MA的机构保持合作关系,希望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案件背景

前任律师正在准备O-1申请时,委托人转向宋律师事务所。审阅案件档案后,我们评估委托人已有的国际获奖记录和持续声誉足以支持直接提交EB-1A。常规路径是先取得O-1稳定身份,再申请EB-1A;但本委托人国际认可度极强,直接EB-1A路径反而更快。

法律要点

EB-1A的Kazarian第一步要求满足8 CFR 204.5(h)(3)十项规制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委托人自然满足以下五项:

  • (i)获得国际公认的优秀奖项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 (iii)专业或主流媒体对委托人的报道
  • (v)在该领域作出重大原创贡献
  • (viii)领取远高于该领域他人的高薪

第一步顺利通过,案件关键在于第二步最终评审(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USCIS在第二步不进行标准的算术计数,而是综合判断受益人是否属于该领域顶端小部分人,并具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宋律师事务所对策

接手代理后,我们执行以下策略:

  • 以原始证书、颁奖典礼手册、媒体报道、评审名单等多层次证据记录国际获奖
  • 协会章程和会员标准的正式翻译与公证,证明入会需要经过公认专家评审的杰出成就
  • 六位专家推荐信,每位推荐人以自身简历建立同行地位
  • 单独撰写最终评审论据(final merits brief),按逻辑说明持续声誉何以属于该领域顶端小部分人
  • I-140申请加急处理(15个工作日决定)

处理过程

从代理转移至批准约六个月。USCIS在初审阶段直接批准,未发出证据补充要求(RFE)。同步I-485已提前准备并与加急I-140一并提交。国际认可度的证据文件明晰程度使审查官无需要求补充。

结果

EB-1A于2024年中批准。同步I-485审理后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本案例展示了仅有B-1访问记录的委托人,只要杰出人才的实质记录充分,依然可以通过EB-1A取得绿卡。

启示

第一,当有据可查的国际获奖和持续声誉明显较强时,直接申请EB-1A比先申请O-1更快、成本更低。

第二,单独的最终评审论据文档能实质性提升结果。让审查官的综合判断更容易——将逻辑明确列出——在第二步阶段至关重要。

第三,专家推荐信不以数量取胜。六至八位具有独立资质的真正同行评审人的推荐信,比更多的一般背书更有分量。

常见问题

  • Q:仅有B-1访问记录能否申请EB-1A? A:可以。EB-1A不要求美国居留经历,仅评审杰出能力和持续声誉。
  • Q:直接EB-1A与先O-1的区别? A:直接更快,但要求证据更强。若记录处于临界水平,先O-1更能稳定身份。
  • Q:是否必须加急处理? A:非必须,但决定时点的可预测性和通常更高水平的审查官分配,使其在多数EB-1A案件中值得建议。
I-797A Approval Notice — beneficiary and receipt number redacted
USCIS I-797A 行动通知 — 批准通知 (个人信息已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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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 本成功案例基于宋律师事务所实际处理案件重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国籍·所属机构·具体日期等所有身份识别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和一般化处理。批准通知图像上的受益人姓名及收件编号等个人信息区域已用黑色矩形遮盖。根据新泽西州律师职业行为规则 7.1,过往结果不能保证相同结果,移民案件结果因 USCIS 审查·事实关系·证据·政策变更等因素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的发布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务必直接咨询具备资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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