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 · 宋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委托人概况
一位在韩国母公司担任管理及高管职位超过5年的跨国管理人员,被派驻至新泽西州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母公司经营消费品分销业务,为进入美国市场在新泽西设立子公司,需一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初期人员招聘及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案件背景
L-1A是跨国公司将高管或管理人员从合格海外关联公司转派至美国关联公司时使用的非移民签证类别。申请人须在申请前3年内在合格海外机构工作至少1年,担任管理、高管或特殊知识职位,且赴美将担任类似的管理或高管职位。就新办公室申请,美国机构须证明在申请人抵达后1年内公司将成长至可支撑管理职位的规模。
法律要点
依据INA 101(a)(15)(L)及8 CFR 214.2(l),须满足以下要件:
- 美国实体与海外实体之间存在合格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姐妹公司、合资企业关系等
- 申请人资格:
- 申请前3年内在合格海外实体工作至少1年,担任管理、高管或特殊知识职位
- 赴美国实体后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
- 就新办公室申请,依据8 CFR 214.2(l)(3)(v),美国实体须提交实质证据,证明在业务开展后1年内可支撑管理职位
管理职能有两种类型:人员管理者(管理下属专业人员)或职能管理者(管理组织的关键职能)。单纯的监督性或一线监督者角色不符合资格。
宋律师事务所对策
- 证明合格关系:提交两实体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董事会决议
- 证明申请人的海外工作履历:人事档案、组织架构图上的位置、所管理下属名单及职级、审批权限范围
- 通过详细的24个月商业计划书证明美国管理职位的正当性:招聘路线图、营收预测、办公空间承诺、初始资本金规模
- 将申请人定位为职能管理者与人员管理者的双重角色 — 初期管理关键业务职能(采购、营销策略、人事政策制定),随成长扩展为管理下属
- 汇编在新泽西州实质开展业务的证据:州工商登记、公司银行账户、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供应商及分销合作协议
处理过程
I-129申请以加急处理方式递交,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USCIS就新办公室要件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补充商业计划的财务可行性证据及管理职位正当性的额外证据。事务所在30日内提交完整RFE回复,补充财务文件、已签约分销合作方名单及初期招聘完成人员清单。RFE回复后案件获批。
结果
委托人获得L-1A批准,取得初期1年新办公室期。此期间美国子公司须开展实质性业务并扩大组织规模;1年后延期阶段申请人须证明实际管理活动,L-1A总期限最长可延至7年。此批准也为未来EB-1C跨国管理人员永久居留权申请奠定基础。
启示
- L-1A新办公室申请的成败取决于商业计划书的具体性和现实性。招聘计划、营收预测、资本金规模均须有可验证的证据支撑
- 管理职能资格包括人员管理者和职能管理者两种,但单纯监督性或一线监督者角色不符合资格。申请人的实际职责须精准定位
- 1年延期阶段若未能证明实质业务活动和组织成长,可能被拒。应从申请伊始就设计文档记录体系
- 从初期规划EB-1C路径可使管理履历自然累积
针对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跨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L-1A新办公室申请、L-1A延期及向EB-1C永久居留权转换,宋律师事务所移民团队提供全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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